- 編號:45088
- 書名:法律解釋的范式批判/法律方法叢書
- 作者:姜福東著
- 出版社:山東人民
- 出版時間:2010年8月
- 入庫時間:2010-10-25
- 定價:26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本書除導(dǎo)論外,共分為十一章。第一章探討了考夫曼在“鹽酸案”、“電力盜竊案”上所犯的兩個類似錯誤。第二章著重批判了本體論法律解釋范式。第三章考察了赫施與利科對解釋學傳統(tǒng)范式的堅持、貝蒂對法律解釋學方法論的貢獻,論證了方法論意義上的解釋學并非日漸式微。第四章論證了解釋者的主體性取決于作者、文本和讀者等多種制約因素的互動。第五章主要反思法律解釋的現(xiàn)代性與后現(xiàn)代性范式之爭。第六章通過對施萊爾馬赫、薩維尼客觀主義解釋范式的重新解讀,闡釋了經(jīng)典法律解釋范式確定性、客觀性的認識論基礎(chǔ)以及合法性、正當性資源。第七到第十一章分別闡述了經(jīng)典法律解釋的各種要素:文義解釋、邏輯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以及體系解釋在現(xiàn)代的延伸——合憲性解釋。
圖書目錄
導(dǎo)論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二、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
三、基本立場和創(chuàng)新點
四、本書基本思路
第一章 類推之誤用,抑或哲學解釋學之謬
一、考夫曼:兩次跌倒在同一個地方
二、考夫曼錯在哪里:類推概念之誤用
三、考夫曼錯在哪里:繼受哲學解釋學之謬
第二章 法律解釋的本體論范式批判
一、引論:法律解釋的本體論轉(zhuǎn)向
二、對“前理解”與“效果歷史”的反思
三、對“詮釋學循環(huán)”和“事物本質(zhì)”的反思
四、對“視閾融合”和“對話”的反思
五、對“解釋的普遍主義”的反思
六、對“讀者中心論”的反思
七、對“反對方法”的反思
第三章 法律解釋:回歸方法論范式
一、赫施與利科對解釋學傳統(tǒng)范式的堅持
二、貝蒂對法律解釋學方法論的貢獻
三、其他法學家對法律解釋傳統(tǒng)范式的捍衛(wèi)
四、一個“出釋”而“人造”的錯案剖析
五、結(jié)語:回歸方法論范式
第四章 主體性視角的法律解釋范式
一、主體性問題之提出
二、制約解釋者主體性的三個因素
三、安置主體性的關(guān)鍵:揚棄后現(xiàn)代解釋學
四、安置主體性的路徑:回歸古典解釋學
第五章 法律解釋:現(xiàn)代性與后現(xiàn)代性之爭
一、法律解釋與法治的內(nèi)在關(guān)聯(lián)
二、合法性原則與后現(xiàn)代性范式批判
三、明晰性原則與后現(xiàn)代性范式批判
四、客觀性原則與后現(xiàn)代性范式批判
五、善意原則與后現(xiàn)代性范式批判
第六章 法律解釋:捍衛(wèi)現(xiàn)代性的方法論范式
一、施萊爾馬赫解釋思想的重新解讀
二、薩維尼法律解釋范式的再思考
三、法律解釋:通過方法達致真理
第七章 法律解釋的文義要素
一、法律解釋文義要素的含義
二、法律解釋文義要素的方法論功能
三、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的反思
第八章 法律解釋的邏輯要素
一、法律解釋邏輯要素的含義
二、法律解釋邏輯要素的方法論功能
三、法律解釋邏輯要素之變革
四、對霍姆斯“邏輯一經(jīng)驗”命題的反思
第九章 法律解釋的歷史要素
一、法律解釋歷史要素的含義
二、法律解釋歷史要素的方法論功能
三、對王益民等遺棄案的歷史解釋
第十章 法律解釋的體系要素
一、由一起交通事故案說起
二、法律解釋體系要素的含義
三、法律解釋體系要素的方法論功能
四、對一起拍賣糾紛案的體系解釋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釋的合憲性要素
一、合憲性解釋概念辨析
二、合憲性解釋的適用原則和規(guī)則
三、合憲性解釋在個案中的運用
四、合憲性解釋:憲法司法化的有效路徑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