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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2-7-29
    2. 【標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zjrd.gov.cn/dflf/fggg/202207/t20220729_93427.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已于2022年7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決定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三款中的“和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職責承擔道路運輸管理具體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道路運輸數(shù)字化建設,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道路運輸監(jiān)管平臺,構建安全、便捷、高效、有序、綠色的現(xiàn)代智慧道路運輸網!

    三、刪去第九條中的“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跨省、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的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通過道路運輸監(jiān)管平臺向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包車合同,由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fā)當次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可以采用電子標志牌形式!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許可班車客運后,應當對經營者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配發(fā)班車客運標志牌!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隨車安裝用于識別旅客身份信息的終端設備,配備便攜式安全檢查設備。駕駛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查驗,對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提高鄉(xiāng)村班車公交化水平”修改為“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農村延伸和農村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

    七、將第二章第三節(jié)的節(jié)名修改為“出租車客運”。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巡游出租車營運權應當采取服務質量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因客觀特殊原因,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經營者。

    “巡游出租車營運權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市場供求狀況、節(jié)能環(huán)保和保證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確定巡游出租車的投放數(shù)量,制定巡游出租車服務質量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明確營運權期限、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義務、車輛配置最低標準、車輛最長使用年限、服務質量等要求。

    “巡游出租車營運權通過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經營者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事先明確營運權期限、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義務、車輛配置最低標準、車輛最長使用年限、服務質量等要求,并向社會公開!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2022年10月1日以后市、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巡游出租車營運權,其營運權期限不超過六年。授予巡游出租車營運權不得收取使用費。

    “2022年10月1日以后投入營運的巡游出租車,其最長行駛里程不超過九十萬公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確定的車輛最長行駛里程和當?shù)匮灿纬鲎廛嚹昶骄旭偫锍虜?shù),確定車輛最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超過八年。

    “在充電設施等條件具備的地區(qū),巡游出租車應當主要采用新能源車型!

    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巡游出租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報投訴、違法記錄以及網約出租車平臺采集的乘客滿意度評價等,開展服務質量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巡游出租車營運權期限屆滿需要繼續(xù)從事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根據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等條件,作出準予延續(xù)或者收回營運權的決定。

    “對服務質量考核合格的申請人,承諾遵守原服務質量招標條件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巡游出租車營運權應當準予延續(xù)!

    十一、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已取得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

    刪去第二款第三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為個人的,核準的經營許可事項可以在其車輛營運證上一并注明,不再單獨核發(fā)經營許可證!

    十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客運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持經注冊的從業(yè)資格證上崗,并在車輛醒目位置放置服務監(jiān)督標志;

    “(二)在核定的營運區(qū)域內營運,不得異地駐點營運;

    “(三)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繞道,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拼載或者搭載其他乘客;

    “(四)巡游出租車駕駛人員按照規(guī)定使用計價器和專用待租、暫停營業(yè)標志,顯示空車時不得拒絕載客;

    “(五)巡游出租車駕駛人員收取運費不得超過計價器明示的金額,但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可以收取其他費用的除外;

    “(六)網約出租車駕駛人員不得巡游攬客。

    “巡游出租車經營者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攬客的,可以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取運費,也可以按照網約車計價規(guī)則收取運費,但應當事先在平臺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車經營者按照網約車計價規(guī)則收取運費的,應當事先加入網約出租車平臺,按照網約出租車相關規(guī)定從事經營活動,平臺經營者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

    “客運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衛(wèi)生干凈、行駛安全和車內安靜等良好乘坐環(huán)境!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接入的駕駛人員和車輛資質進行審核并按照規(guī)定時限定期核驗,確保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人員與平臺指派的車輛、駕駛人員一致。

    “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車輛、駕駛人員、訂單、乘客評價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jiān)管平臺。

    “網約出租車最長使用年限和最長行駛里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充電設施等條件具備的地區(qū),應當主要采用新能源車型!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制定和調整計價規(guī)則、收入分配規(guī)則時,應當公開征求網約出租車駕駛人員及工會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的意見。

    “計價規(guī)則、收入分配規(guī)則應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lián)網應用程序等載體向社會公開,并在實施之日的七日前報設區(qū)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十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刪去第二款中的“承包費和風險保證金的數(shù)額不得高于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

    十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金支持、場地保障等措施,鼓勵建設巡游出租車服務區(qū),為巡游出租車駕駛人員提供餐飲、車輛簡單維護、洗車等服務。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電話召車系統(tǒng),為老年人、殘疾人等道路候車困難群體和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召車提供便利。設區(qū)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出租車電話召車服務號碼,對提供電話召車服務的巡游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給予服務質量考核獎勵,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給予適當車費補助。”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guī)劃和建設滿足產業(yè)配套需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應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設施!

    十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實時監(jiān)控、突發(fā)事件應對等各項安全措施,按照規(guī)定將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和從業(yè)人員、承運車輛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jiān)管平臺。”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自有車輛(掛車除外)運輸危險貨物,統(tǒng)一管理、調度車輛和駕駛人員,統(tǒng)一財務管理,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本單位經營!

    十九、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綜合性能技術標準”修改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綜合性能檢測”修改為“檢測”。

    第二款修改為:“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從事道路運輸。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通行保障、金融、財政補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關注從業(yè)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yè)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fā)生!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班車客運經營者、包車客運經營者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進行安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動態(tài)監(jiān)管。

    “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評價未達到規(guī)定等級的,在評價周期內不得新增運力或者擴大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安全評價未達到規(guī)定等級的駕駛人員進行安全駕駛脫產教育,如實記錄教育情況;不得安排其在評價周期內承擔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運輸以及跨省運輸?shù)蕊L險高的運輸任務。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進行安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動態(tài)監(jiān)管的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兩款,作為第一款和第二款:“包車客運車輛、三類以上客運班線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終端設備和智能視頻監(jiān)控報警裝置。

    “農村客運車輛、客運出租車、冷藏保鮮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終端設備。鼓勵農村客運車輛和客運出租車安裝智能視頻監(jiān)控報警裝置。”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衛(wèi)星定位終端設備和智能視頻監(jiān)控報警裝置應當接入道路運輸監(jiān)管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tài)。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等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衛(wèi)星定位終端設備和智能視頻監(jiān)控報警裝置,不得擅自關閉。車輛所屬單位應當對車輛安全行駛情況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

    二十三、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要求,將站(場)內經營者、進出站車輛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jiān)管平臺。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在貨運車輛主要出入口、停車場、貨物受理區(qū)域等業(yè)務操作場所安裝并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視頻監(jiān)控設備。視頻監(jiān)控設備記錄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二十四、刪去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二十五、將第三章第三節(jié)的節(jié)名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

    二十六、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營運車輛進行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二級維護的,作業(yè)完成后應當對車輛進行維修質量竣工檢驗檢測,保證營運車輛符合規(guī)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車輛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營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上傳到道路運輸監(jiān)管平臺!

    二十八、刪去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二十九、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增加三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五)不得聘用動態(tài)管控期間的吸毒人員擔任教練員”“(六)不得聘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十二分記錄,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同等責任以上事故記錄的人員擔任教練員”“(七)不得聘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駕駛年限要求的人員擔任教練員”。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對教練員建立聘用篩查和定期篩查制度;發(fā)現(xiàn)擬聘用人員或者已聘用人員有前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聘用或者立即解除聘用!

    三十、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營業(yè)執(zhí)照報送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用于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在依法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將車輛信息報送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租賃車輛的使用性質應當在行駛證上予以注明。”

    三十一、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車輛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為車輛承租人提供駕駛服務,也不得通過與其有投資關聯(lián)的其他單位提供駕駛人員等方式變相提供駕駛服務。

    “車輛承租人應當對租用車輛和駕駛人員承擔管理職責,駕駛人員在車輛租賃期間利用租用車輛違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車輛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十二、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經營車輛,可以予以扣押。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車載乘客換乘其他車輛提供幫助,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車載的鮮活物品或者易腐爛、易變質物品,由車輛當事人自行及時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協(xié)助。

    “對車輛依法解除扣押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再次通知限期領取,當事人逾期超過三十日仍不領取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予以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扣除車輛保管費等合理支出后返還當事人或者提存!

    三十三、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及應用制度,提高道路運輸業(yè)的服務質量!

    三十四、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其中的“安全生產、國土資源”修改為“應急管理、自然資源”。

    三十五、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條,修改為:“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生產安全事故等報告制度。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遲報。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事故救援!

    三十六、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失效的經營許可證從事公共汽車或者出租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車輛營運證或者使用仿造、涂改、失效的車輛營運證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刪去第七十三條。

    三十八、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經營者,改變已經核準的許可條件,導致其經營條件與許可條件不符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已備案的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達到規(guī)定的經營條件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達到規(guī)定經營條件的,責令關閉!

    三十九、將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暫扣十五日以下車輛營運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并處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或者收回相應客運班線營運權:

    “(一)班車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途中甩客、站外攬客的;

    “(二)包車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未持包車合同或者未按規(guī)定取得包車客運標志牌的;

    “(三)定制班車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對旅客進行實名制查驗或者未對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

    “(四)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

    “(五)巡游出租車客運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的;

    “(六)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未安裝衛(wèi)星定位終端設備、智能視頻監(jiān)控報警裝置,未保持設備裝置正常使用狀態(tài),或者未按規(guī)定對車輛安全行駛情況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的!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出租車駕駛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

    “(二)巡游出租車駕駛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按次序候客的;

    “(三)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關閉衛(wèi)星定位終端設備、智能視頻監(jiān)控報警裝置的;

    “(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

    “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處暫扣十五日以下從業(yè)資格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并處吊銷從業(yè)資格證!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七條:“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車輛營運證或者駕駛人員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提供服務車輛、駕駛人員與平臺指派車輛、駕駛人員不一致,或者未按規(guī)定上傳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業(yè)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并處吊銷經營許可證。

    “有前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受到停業(yè)處罰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處罰的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注冊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請省公安機關指導屬地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停止聯(lián)網、停機整頓;注冊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本單位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三、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停業(yè)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并處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進站(場)的客運班車的發(fā)班方式、發(fā)班時間未按規(guī)定備案或者拒不執(zhí)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客運班車發(fā)班方式和發(fā)班時間決定,或者未按規(guī)定配備并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的;

    “(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上傳信息或者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視頻監(jiān)控設備、保存記錄資料的;

    “(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

    “(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

    “(五)汽車租賃經營者違反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將營業(yè)執(zhí)照和車輛信息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業(yè)資格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相應許可事項。”

    四十五、刪去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四十六、將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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