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tǒng)的硬件、軟件環(huán)境是否完整、可靠;
。ǘ╇娮訑祿纳伞⒋鎯、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tǒng)的硬件、軟件環(huán)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tǒng)的硬件、軟件環(huán)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jiān)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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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妗鬏、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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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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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捎涗浐捅4骐娮訑祿闹辛⒌谌狡脚_提供或者確認的;
。ㄈ┰谡I(yè)務活動中形成的;
。ㄋ模┮詸n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ㄎ澹┮援斒氯思s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yè)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六、其他
第九十八條 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本規(guī)定對證據保全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外,對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中關于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關于書證的規(guī)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guī)定。
第一百條 本規(guī)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guī)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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