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304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業(yè)經(jīng)2016年11月1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求發(fā)
2016年11月23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2013年2月4日公布的《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九條。
二、將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并,作為第九條,修改為:“流動人口需要申領居住證的,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將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勞動關系或者業(yè)務工作涉及流動人口的用人單位、職業(yè)中介機構、房屋中介機構等有關機構和單位,應當?shù)怯浵嚓P人員的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并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將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機構和單位具備相關設施和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條件的,應當通過計算機信息采集系統(tǒng)將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實時傳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刪除第十七條。
五、將第十八條作為第十四條,并將第四項修改為:“(四)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痹黾觾身椬鳛榈谖屙椇偷诎隧,內容為:“(五)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八)申領創(chuàng)業(yè)、失業(yè)證,辦理就業(yè)、失業(yè)登記!眲h除第十項內容。
六、將第十九條作為第十五條,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合并,作為第一項,修改為:“(一)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
七、刪除第二十一條。
八、將第二十四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實有人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實際居住的人口,含常住人口、流動人口和境外來遼人員!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出修改。
《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2013年2月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281號令公布,根據(jù)2016年11月1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實有人口的服務管理,保護實有人口的基本權益,完善實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機制,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和諧,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實有人口的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實有人口服務管理遵循保障權益和優(yōu)化服務的原則,實行居住地屬地管理。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公安派出機構負責實有人口登記、居住證發(fā)放工作,并負責采集實有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現(xiàn)居住地址、公民身份號碼、照片等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簡稱實有人口基礎信息)。
發(fā)展改革、財政、工業(yè)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計生、教育、民政、工商、稅務、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實有人口的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有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確定實有人口管理人員,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實有人口基礎信息采集等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有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jīng)費,納入本級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第七條 與實有人口基礎信息登記有關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實有人口登記義務。
履行實有人口登記義務的情況依法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個人對在實有人口服務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條 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公民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嬰兒出生的,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申報出生登記;
。ǘ┕袼劳龅模蓱糁、親屬、撫養(yǎng)人、鄰居申報死亡登記,未申報登記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依據(jù)居民委員會、村委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并經(jīng)調查核實后,注銷戶口;
。ㄈ┻w移戶口的,由本人或者戶主申報遷出、遷入登記;
。ㄋ模⿷鞣鄣,由本人、戶主申報注銷戶口;
。ㄎ澹⿷艨诘怯泝热菪枰兏蛘吒模蓱糁骰蛘弑救松陥笞兏蛘吒怯。
第九條 流動人口需要申領居住證的,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構和單位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一)在旅館住宿的人員,由旅館負責登記;
。ǘ┰卺t(yī)院住院就醫(yī)的人員,由醫(yī)院負責登記;
。ㄈ┰趯W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
(四)在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救助的人員,由社會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前款負責登記的機構和單位應當定期將登記的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條 勞動關系或者業(yè)務工作涉及流動人口的用人單位、職業(yè)中介機構、房屋中介機構等有關機構和單位,應當?shù)怯浵嚓P人員的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并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將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機構和單位具備相關設施和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條件的,應當通過計算機信息采集系統(tǒng)將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實時傳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實有人口管理人員,負責采集、核實實有人口基礎信息。采集、核實時,可以采取上門詢問、當場填報等方式進行。上門登記服務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實有人口管理人員的姓名、照片、證件號碼、服務范圍等信息應當在其工作區(qū)域內公示。
單位和個人對實有人口管理人員實施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在政府主導下,由公安機關會同發(fā)展改革、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建立實有人口綜合信息系統(tǒng),征集和整合政府各部門實有人口信息資源,實現(xiàn)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下列方面享有與當?shù)爻W∪丝谕鹊臋嘁?
(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待遇;
。ǘ┌匆(guī)定申請政府公租房;
。ㄈ┥觐I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
。ㄋ模┺k理因私出入境證件(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ㄎ澹⿹Q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六)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
(七)按規(guī)定參加居住地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登記;
(八)申領創(chuàng)業(yè)、失業(yè)證,辦理就業(yè)、失業(yè)登記;
。ň牛┡c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規(guī)定參加我省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ㄊ┮婪▍⒓泳幼〉厣鐓^(qū)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十一)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調處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ㄊ﹪摇⑹『途幼〉厮谑腥嗣裾(guī)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下列方面享受與當?shù)爻W∪丝谕鹊慕】倒卜⻊眨?br>
(一)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
(二)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免費獲得避孕藥具,接受避孕節(jié)育檢查和手術、終止妊娠手術以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診治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ㄈ┰谥付ㄡt(yī)療機構接受實行限價收費的產(chǎn)前檢查、住院分娩服務;
。ㄋ模┡c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兒童預防接種、計劃免疫等服務;
(五)傳染病防治;
(六)國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健康公共服務事項。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擴大保障流動人口基本權益和公共服務的范圍,完善公共服務保障機制,逐步實現(xiàn)基本權益和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職業(yè)中介服務機構、房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旅館、醫(yī)院、學校、培訓機構、社會救助機構等謊報、瞞報或者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公安機關按每謊報、瞞報一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從事實有人口服務管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guī)定辦理實有人口登記或者發(fā)放居住證的;
(二)違法收取居住證費用的;
。ㄈ┬孤丁⒊鍪、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的;
。ㄋ模┯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實有人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實際居住的人口,含常住人口、流動人口和境外來遼人員。
第二十條 境外來遼人員的服務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