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銅官刑初字第00218號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銅官刑初字第00218號
公訴機關(guān)銅陵市銅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銅陵市,漢族,無業(yè),戶籍地銅陵市銅官山區(qū)。2015年6月16日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銅陵市銅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15)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強、書記員戴亞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郝某在其租住的本市車站新村17棟419室房間內(nèi),容留陳某、楊某乙、楊某甲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5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郝某在其租住的本市車站新村17棟419室房間內(nèi),容留陳某、俞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郝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證人陳某、俞某、楊某甲、楊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郝某的供述、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在其住所內(nèi)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郝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且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婧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閻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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