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麗蓮南商初字第10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8-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南商初字第106號
原告:吳 XX ,女, 1978 年 2 月 25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城東路 XXXXX ,公民身份號碼: XXXXXXXXXXX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蘇 XX ,浙江法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 XX ,男, 1975 年 7 月 5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龍水鎮(zhèn) XXXXX ,公民身份號碼: XXXXXXXXXXXXXXX 。
被告:趙 X ,女, 1979 年 6 月 18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龍水鎮(zhèn) XXXXX ,公民身份號碼: XXXXXXXXXXX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李 XX ,男, 1987 年 10 月 29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縉云縣石筧鄉(xiāng) XXXXX ,公民身份號碼: XXXXXXXXXXXXXXX 。
原告吳 XX 為與被告鄒 XX 、趙 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野松獨任審判,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 XX 、被告趙 X 及其委托代理李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鄒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 吳 XX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原告與被告鄒 XX 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 2011 年 10 月 9 日,被告鄒 XX 因經(jīng)營缺乏資金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70000 元,有被告鄒 XX 出具的借條為據(jù)。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借款期限至 2012 年 4 月 9 日止。但被告鄒 XX 違約至今既未付息,也未歸還借款本金。被告鄒 XX 在其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因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借款,依法該債務應屬其與被告趙 X 的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負有共同償還義務。為此訴請本院判令: 兩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7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歸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趙 X 辯稱:一、原告與被告鄒 XX 之間的借款關(guān)系存在疑問。本案 需要鄒 XX 到庭才能說的清楚,因被告鄒 XX 未到庭,本案借款是否真實存在 , 如果存在借款用途等事實無法進行核實。除非原告能夠進一步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否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原告所稱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借條所出具的時間,兩被告處于分居狀態(tài),即便借款存在,被告鄒 XX 也不可能將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三、被告趙 X 客觀上沒有支付能力。
被告鄒 XX 未做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 2011 年 10 月 9 日,被告鄒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 吳 XX 借款 70000 元,借條上未對還款期限和利息做出書面約定。借款發(fā)生時間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內(nèi)。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的居住信息、借條以及雙方的庭審陳述。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兩份不足以證明兩被告分居的事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鄒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吳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被告鄒 XX 未依約定歸還借款,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案涉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訴請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利息,合理合法 , 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 X 辯稱借款事實不存在且即便存在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鄒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鄒 XX 、趙 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共同歸還原告吳 XX 借款 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550 元,減半收取 775 元,由兩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黃野松
二 0 一二年八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葉旭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