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23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231號
原告:趙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雷某某。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雷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曉秋獨任審判,于2012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雷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1年11月26日,兩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000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雷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2011年11月26日,兩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0000元,借款后,兩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fù)印件、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雷某某出具借條向原告趙某某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兩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從主張權(quán)利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雷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某民幣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7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960元,減半收取480元,由被告李某、雷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葉曉秋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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