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與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2007-12-6)
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與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平民初字第02868號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王辛莊鎮(zhèn)齊各莊村。
法定代表人劉義,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獻卿,北京市鑫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qū)大興莊鎮(zhèn)管莊子村北街8號。
法定代表人徐艷生,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殿江,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福利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宴旺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萬福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義、委托代理人謝獻卿,宴旺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殿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萬福利公司訴稱,2004年1月10日,我公司與宴旺達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宴旺達公司從我公司購買彩鋼夾心復合板冷庫板材料,合同總價款為504 324.62元。根據(jù)宴旺達公司的要求,我公司于2004年8月份供貨完畢。宴旺達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全部貨物當場驗收合格并簽字確認。宴旺達公司已給付我公司貨款46 0802元,尚欠我公司貨款43 512.62元。雖經(jīng)我公司多次催要,但宴旺達公司至今未予給付,故訴至法院,要求宴旺達公司給付貨款43 512.62元。
宴旺達公司辯稱,我公司不同意萬福利公司的訴訟請求,其要求給付的數(shù)額不對,我公司曾給付其1萬元現(xiàn)金,現(xiàn)尚欠其貨款33 512.62元。
宴旺達公司反訴稱,2004年1月10日,我公司與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后名稱變更為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陸續(xù)將貨物送齊。我公司在同年9月安裝完畢。在使用過程中,我公司發(fā)現(xiàn)彩鋼復合板中鋼板和聚苯板之間普遍存在空鼓現(xiàn)象。我公司曾找過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維修,該公司沒有履行義務。2006年4月,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起訴我公司要求給付剩余部分貨款,我公司提起反訴,要求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進行修復。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jīng)雙方同意,平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zhì)量司法鑒定中心對彩鋼夾心復合板的質(zhì)量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萬福利公司提供的彩鋼板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第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冷庫屋頂彩鋼復合板鐵皮厚度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我公司支出鑒定費6000元。另外,萬福利公司提供的部分彩鋼板有斑點。因萬福利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不符合雙方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此請求法院駁回萬福利公司的訴訟請求,并要求萬福利公司賠償其已支付的鑒定費6000元,更換冷庫屋頂彩鋼板,更換冷庫圍墻空鼓和起斑點的部分彩鋼板。在庭審過程中,宴旺達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萬福利公司賠償更換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的費用50萬,并賠償其已支付的鑒定費6000元,放棄其他反訴請求。
萬福利公司辯稱,我方提供給宴旺達公司的貨物已經(jīng)該公司驗收合格,該公司從未找過我公司提出過質(zhì)量問題。我公司第一次起訴是以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的名義起訴的,在這一案件中宴旺達公司提起的反訴,我公司當時并不同意鑒定。因此,不同意宴旺達公司的反訴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1月10日,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后名稱變更為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與宴旺達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宴旺達公司從萬福利公司購買雙面彩鋼夾心聚苯復合板成品。該合同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萬福利公司給宴旺達公司制作的彩鋼復合板主要材料之一的彩鋼板必須用“臺灣上興”制造的,彩鋼厚度0.49mm-0.5 mm、0.39 mm -0.4 mm,彩鋼基板厚度0.476 mm。萬福利公司加工時必須由宴旺達公司親自驗貨,認可后親自開剪。合同第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萬福利公司制作復合板內(nèi)雙面所用的膠是主要材料之三,必須是正品專用膠。做手揭開試驗,分離鋼板與聚苯板,鋼板必須帶上一層聚苯顆粒示為合格。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加工成形后的復合板,必須達到合同的質(zhì)量、重量,復合板中聚苯板接頭必須緊湊,不能有縫隙。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萬福利公司制造的產(chǎn)品負責按時保質(zhì)保量送到宴旺達公司廠內(nèi)指定地點。所謂質(zhì)就是產(chǎn)品無破損,漆面無劃痕。所謂量就是彩鋼板的重量加聚苯板的重量必須達到行業(yè)標準重量(合同標準重量)。合同第五條約定,合同簽訂后,宴旺達公司先付給萬福利公司40%左右的預付款,其余款項在收到萬福利公司送到的合格產(chǎn)品時(宴旺達公司必須驗收承認并簽字有效)當場付款。貨到付款,按期到貨,不得違約。萬福利公司與宴旺達公司未在合同中約定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的質(zhì)量保證期。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4年8月12日,萬福利公司先后向宴旺達公司供應價值504 324.62元的貨物,宴旺達公司驗收貨物后在送貨單據(jù)上簽字確認。2006年4月24日,萬福利公司以變更前的名稱,即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的名義訴至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平谷法院),要求宴旺達公司給付貨款43 512.62元。宴旺達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以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供應的貨物部分出現(xiàn)鋼板和聚苯板自動分離等現(xiàn)象,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該產(chǎn)品應屬不合格為由提起反訴,要求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對彩鋼復合板生銹部位及鋼板與聚苯板分離部位進行修復。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宴旺達公司向平谷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鑒定彩鋼復合板起鼓部分是否是鋼板和聚苯板分離、是否是質(zhì)量問題、能否能修復等事項。2006年11月30日,平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zhì)量司法鑒定中心對宴旺達公司冷庫彩鋼復合板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鑒定。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zhì)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北京建研院司鑒中心[2006]建鑒字第(06099)號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北京市平谷區(qū)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冷庫彩鋼復合板手揭開分離鋼板與聚苯板試驗,鋼板表面未帶一層聚苯顆粒不符合合同約定。為此,宴旺達公司向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zhì)量司法鑒定中心支付鑒定費用6000元。2006年12月18日,宴旺達公司以另案解決糾紛為由撤回反訴,法院予以準許。2007年5月24日,平谷法院以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已在起訴前名稱變更為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故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主體不合格為由裁定駁回北京萬福利裝飾裝修有限公司的起訴。2007年6月29日,萬福利公司訴至平谷法院,要求宴旺達公司給付貨款43 512.62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宴旺達公司提起反訴,要求萬福利公司賠償鑒定費6000元,更換屋頂彩鋼板,及更換冷庫圍墻空鼓和起斑點部分的彩鋼板。在庭審過程中,宴旺達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萬福利公司賠償更換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的費用50萬,并賠償其已支付的鑒定費6000元。
現(xiàn)宴旺達公司已給付萬福利公司貨款46 0802元,宴旺達公司尚欠萬福利公司貨款43 512.62元未予給付。
以上事實,有萬福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其與宴旺達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送貨單據(jù)、(2006)平民初字第1977號卷宗材料,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萬福利公司與宴旺達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萬福利公司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宴旺達公司應按照約定給付相應對價。宴旺達公司雖辯稱其對43 512.62元貨款部分已實際給付了1萬元現(xiàn)金,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在庭審過程中,宴旺達公司辯稱萬福利公司供應的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鋼板和聚苯板之間普遍存在空鼓現(xiàn)象,且其在收貨時僅對貨物表面進行了驗收,即僅驗收了貨物的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等,并沒有進行手揭開試驗,萬福利公司的供應的產(chǎn)品應屬質(zhì)量不合格,本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一、萬福利公司供應的貨物經(jīng)宴旺達公司驗收后,應當認為該貨物質(zhì)量符合合同約定。
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第一條第四項明確約定了萬福利公司提供的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做手揭開試驗,分離鋼板與聚苯板,鋼板必須帶上一層聚苯顆粒視為合格,該條應當認為是雙方當事人關于產(chǎn)品質(zhì)量要求的約定。該合同第五條同時規(guī)定,宴旺達公司在收到萬福利公司供應的貨物時,須驗收承認并簽字確認,該條應當認為是雙方當事人關于檢驗期間的約定,即宴旺達公司在收貨時應當進行進行檢驗,并將貨物數(shù)量或質(zhì)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通知萬福利公司。在庭審過程中,宴旺達公司認可其在收貨檢驗時對萬福利公司提供的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中出現(xiàn)空鼓現(xiàn)象的部分貨物已退回,其雖抗辯稱收貨時未對貨物是否符合“手揭開試驗,分離鋼板與聚苯板,鋼板是否帶上一層聚苯顆!钡馁|(zhì)量標準一項進行檢驗,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對其提出的收貨時產(chǎn)品未經(jīng)其驗收合格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該公司已收貨,并在送貨單據(jù)上簽字確認,依據(jù)雙方合同約定,應當認為宴旺達公司在收貨時行使了驗收貨物的權利,并且應當認為萬福利公司供應的貨物是合格產(chǎn)品。
二、宴旺達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不能證明萬福利公司供應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宴旺達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法庭提交了由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zhì)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北京建研院司鑒中心[2006]建鑒字第(06099)號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以證明萬福利公司供應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但該鑒定報告中載明了鑒定機關于2006年11月30日派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而自宴旺達公司在收到萬福利公司提供的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至鑒定機關進行現(xiàn)場勘驗期間,該產(chǎn)品一直處于該公司的使用和控制過程中,無法排除人為、氣候等諸多因素對該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的影響,故此對宴旺達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宴旺達公司雖于2006年5月17日對該產(chǎn)品提出質(zhì)量異議,但是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質(zhì)量保證期,并且該公司在收貨時即進行了驗收,應當認為萬福利公司交付給宴旺達公司的產(chǎn)品符合合同約定。
因該鑒定報告本院未予采納,且該鑒定事項系由宴旺達公司提出申請而進行,鑒定費用由其墊付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此鑒定費用應由宴旺達公司自行負擔。
據(jù)此,萬福利公司要求宴旺達公司給付貨款的訴訟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宴旺達公司提出要求萬福利公司賠償更換雙面彩鋼夾心復合板的費用50萬,以及賠償鑒定費6000元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北京萬福利輕鋼彩板裝飾有限公司貨款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二元六角二分。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八百八十八元、反訴費用四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宴旺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用四千四百五十元已交納,案件受理費八百八十八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nèi)交納上訴費,否則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張國紅
代理審判員 吳紅霞
代理審判員 鮑 雨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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