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福珍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6-9-15)
張福珍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平刑初字第0026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福珍,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北京市昌平區(qū)南邵鎮(zhèn)四合莊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福珍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8月2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張福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6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張福珍駕駛黃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京G09969)從順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平谷區(qū)官莊路口東側900米處亨通加油站外,向北左轉彎時,遇趙文海駕駛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張福珍未按規(guī)定讓行,趙文海的摩托車前部與張福珍的車右側相接觸,趙文海受傷,經平谷區(qū)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趙文海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平谷公安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張福珍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文海負次要責任。
被告人張福珍于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張福珍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9萬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福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懷啟、陳建國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證明、到案經過、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福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夠主動投案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全部經濟損失,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福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白雪英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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